返還借名登記財產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TDV-113-訴-501-2024112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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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鄂元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宗霖、李隆君間請求返還借名登 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 870,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