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TDV-113-訴-517-202412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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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孝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文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113年度訴字第517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元(即上訴人在本件所受敗訴判決之金額),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