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TDV-113-訴-530-202411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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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0號 聲 請 人即 參 加 人 陳榮珠 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上列聲請人因就原告黃三文、葉錦秀與被告心情故事大樓管理委 員會間113年度訴字第530號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 件,聲請為被告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參加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依首揭規定繳納參加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