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TDV-113-訴-531-20250320-2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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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苑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坤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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