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TDV-113-訴-555-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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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5號 原 告 薛景方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柯漢威律師 被 告 鄭朝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 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 ,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 原告具狀陳報兩造已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認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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