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TDV-113-訴-569-2025020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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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郭菊 輔 助 人 劉谷晞 劉谷蕙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曾筠舒 輔 助 人 劉谷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明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49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