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TDV-113-訴-576-2025012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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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雅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季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8,22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