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TDV-113-訴-577-2025032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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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方大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珮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羅水發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441,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