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TDV-113-訴-583-2024122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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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3號 上 訴 人 劉家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仲瑞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46,9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