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TDV-113-訴-587-20250109-3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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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怡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2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補費裁定於113年12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足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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