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17
案號
CTDV-113-訴-590-2025031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0號 原 告 施伯諺 訴訟代理人 林姿伶律師 被 告 國立高雄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啓仁 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律師 魏韻儒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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