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3

案號

CTDV-113-訴-638-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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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8號 原 告 簡嘉良 被 告 洪湲希 訴訟代理人 釋圓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3月27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 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認尚有應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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