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TDV-113-訴-644-2024122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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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麗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德銘間因113年度訴字第644號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