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TDV-113-訴-653-20250206-3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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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永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俊男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84,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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