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TDV-113-訴-658-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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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清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歐蘇翠栁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408,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2,09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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