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TDV-113-訴-686-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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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86號 原 告 蕭慧玫 被 告 徐瑋呈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9年6月1日起承租伊所有門牌號碼 高雄市○○區○○路0號0樓之0房屋之主臥室(下稱系爭房屋),兩造已於110年12月4日點交終止租約。然被告於承租期間故意破壞屋內門窗、櫥櫃、電器等物品,前經伊於110年9月4日及同年10月22日南下察看房屋,發現如附表一、二所載之損壞,因而對其提出刑事毀損告訴,雖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該署112年度調偵字第120號),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但伊因被告之不法侵害行為,而需重新整修房屋,致受有修繕費用及租金之損害,又伊因耗費時間及精力修繕房屋,亦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故請求被告應賠償伊65萬7,050元(如附表三所載)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65萬7,0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請准供擔保得為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伊承租期間並無故意破壞系爭房屋家俱及設備之 行為,原告前將系爭房屋出租他人,伊承租時屋內家俱及設備均已老舊,並非全新之屋況,依民法第429條第1項及第430條規定,原告本應負擔出租人修繕義務,不能將正常使用之自然耗損及修繕責任歸責於伊。又伊承租期間,原告及其子亦時常返回該屋居住,且自原告於110年9月4日及同年10月22日察看屋況,至其提起本件訴訟已逾2年期間,伊得為時效抗辯等語答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97條第1項、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97條所謂知有損害,即知悉受有何項損害而言,至對於損害額則無認識之必要,故此對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並無影響(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652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查原告主張被告承租系爭房屋期間,因故意不法毀損其屋內 之家俱及設備等物品,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之損害,應適用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又依原告所述其係於110年9月4日及同年10月22日察看屋況,發現家俱及設備等物品受損,則自其知有損害時起,至其於112年10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見橋補卷第13頁),已逾2年之請求權時效,亦堪認定。是依上開規定,被告為消滅時效抗辯,即屬有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5萬7,050元之部分,自不應准許。再兩造間之房屋租賃關係,乃係屬於財產權益,非屬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規定之人格法益,尚不得據為非財產上之請求,是原告以其耗費時間及精力修繕房屋,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另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之部分,於法無據,亦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5萬7,05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附表一: 編號 物品 毀損情形 1 客廳玻璃桌面 留有數道割痕 2 次臥内專門收納枕頭、寢具之特大紙箱2個 遭割製成貓屋 3 室内客廳、廚房、外部廁所之全新掛勾及鐵架組 掛勾斷裂、鐵架拆棄浸泡尿水鏽蝕 4 次臥紗窗 遺失 5 次臥窗簾 遺失 6 次臥床墊 凹陷、留有經血髒污 7 次臥門板 門板有撞擊撬門痕跡、門板夾層爆開、鎖把鬆動 8 外部廁所全新蓮蓬頭 留有多處裂痕 9 客廳全新拼圖掛晝 1幅遺失、1幅泡水框架潰爛 10 客廳壁紙 破損 11 餐廳崁燈、壁燈 不亮 12 沙發 骨架暨把手坐架斷裂 13 全新鋁梯 鏽蝕 14 洗衣機 遺失 15 全新鍋具組 遭拆用 附表二: 編號 物品 毀損情形 1 客廳玻璃桌面 留有刀痕且數量增加 2 冰箱隔板 遭拆除破損 3 外部廁所磁磚 磁磚有裂痕、磁磚間水泥遭挖洞 4 次臥貼牆系統櫃 矽利康遭割劃 附表三: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 編號 內容/項目 金額 小計 證據 ⒈ 收據1: 1.1沙發扶手修復 1.2主臥衣櫃門片、踢腳板修復 1.3主臥床邊櫃、化妝台滑軌換新 1.4主臥主燈換新 1.5陽台燈換新 1.6主臥壁紙換新 1.7客廳天花板燈管換新 1.8臥室門、門框修復3  (主臥、雙次臥) 1.9臥室鋁窗追加(紗窗遺失) 1.10全室牆面乳膠漆(全室内重刷) 2,000 3,000 2,000 4,000 1,500 4,500 3,500 3,000 2,000 45,000 70,500 受損照1 受損照2 受損照3 受損照4 受損照5 受損照4 受損照6 受損照7 ⒉ 收據2:主臥床台、床墊 23,000 受損照8 ⒊ 收據3:總金額24,300 (求償客廳壁紙11,000) 11,000 受損照9 ⒋ 收據4: 4.1主臥分離式冷氣   更換室外機風扇電容器 4.2補冷媒 700 800 1,500 受損照10 ⒌ 收據5:分離式冷氣清洗2 3,600 受損照10 ⒍ 收據6: 6.1廚房LED燈管2 6.2客臥房間燈泡 6.3後陽台水龍頭(會滴水,有異音) 600 250 500 1,350 ⒎ 收據7:清洗吸油機+換燈泡 1,400 ⒏ 收據8:次臥床墊(床台未求償) 3,000 受損照11 ⒐ 收據9:冰箱維修費(雜音,底部塞3顆不同尺寸電池) 3,500 ⒑ 收據10:瓦斯爐(兩口皆只有回火,分火圈均阻塞,老闆警示危險) 8,500 受損照12 ⒒ 收據11:沙發 10,760 受損照13 ⒓ 收據12:沙發運費 900 ⒔ 月租損失19,0003個月(修繕期) 57,000 【尚未修繕部分】 ⒕ 月租損失19,0003個月(後續修繕) 57,000 ⒖ 木椅(估未含運费) 680 受損照14 ⒗ 日製原裝進口加熱壺(估未含運費) 1,200 受損照15 ⒘ 雙次臥門板:80002(估未含工錢) 16,000 受損照16 ⒙ 系統櫃、抽屜貼皮(估未含工錢) 25,000 受損照17 ⒚ 浴室磁磚&縫隙水泥(估未含工錢) 60,000 受損照18 ⒛ 全屋矽利康補強(含貼壁系統櫃桌子、門、窗框)(估未含工錢) 30,000 受損照19  主臥窗簾(估未含工錢) 15,000 受損照20  鋁框膠條、窗框防撞卡榫配件(估未含工錢) 50,000 受損照21  鐵架貼掛組3 2,970 受損照22  大門門鎖扣片(估未含工錢) 200 受損照23  客廳防爆玻璃桌面(估未含工錢) 15,000 受損照24  廚房流理枱面板(估未含工錢) 70,000起 受損照25  失蹤全新鍋具組 990  失蹤洗衣機(估未含運費) 17,000  精神賠償撫慰金 100,000 受損照26 合計 657,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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