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TDV-113-訴-738-20250311-4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泰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唐辰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 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6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