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TDV-113-訴-75-20241210-3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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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靖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瑞田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 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7 ,5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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