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CTDV-113-訴-750-20250219-2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心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敏政、莊陳月桃、莊雅淑、莊瓊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