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TDV-113-訴-751-2025021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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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惠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游淑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 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75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未敘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爰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並按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依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55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如非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請依補正之上訴聲明自行核算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並補繳。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