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TDV-113-訴-751-2025022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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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惠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游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敘 明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補正後之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補費裁定於114年2月17日一般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可參,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