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TDV-113-訴-752-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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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52號 原 告 黃筱琪 黃昱綺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筱萍 被 告 陳緯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三人各新臺幣30,000元,及均自民國112年7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台幣30,000元為原告三 人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查被告於民國110年間任職於鳴捷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鳴捷公司)擔任技術維修工程師,原告黃筱萍(英文名:LUCY)、黃筱琪(英文名:ANGELA)、黃昱綺(英文名:MICHELLE)分別為鳴泰公司及鳴捷公司之業務經理、業務經理、行政主管,兩造同事關係。詎被告與原告等人因工作上之意見不合,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09年至110年間,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員工LINE群組「打雜同學會」中(群組人數:11人,原告等人不在群組內),以本院112易字第214刑事判決附表所示之文字言論(下稱系爭言語)辱罵及誹謗原告等人,而侵害原告等人之名譽權及人格權,貶損原告等人之社會評價。被告系爭言語之公然侮辱犯行,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易字第214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拘50日確定在案,,被告自應成立侵權行為。被告之系爭言語造成原告等人精神上痛苦,原告等人得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等人精神慰撫金各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三人各20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因與原告等人工作上意見不合,基於抒發 工作情緒之意圖,於110年5月至7月間在員工LINE群組「打雜同學會」中發表附表所示文字之系爭言語,惟上開文字均為被告發牢騷、抒發情緒之用語,尚不構成誹謗。又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必須以情節重大為成立要件,若非屬情節重大,即與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要件不符   ,被告上開涉及妨害名譽之行為,雖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 14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惟被告被告於LINE群組「打雜同學會」內發表之系爭言論,雖措辭上較為不當,惟僅係同事間就職場工作發表自身意見之內容甚明,上開群組內僅有11人,均為原告等人公司之員工,因彼此間交情較好,方創立前揭群組,因原告等人之公司經營、業務交流問題,群組內之員工對原告等人早已心懷不滿許久,而現今社會中,員工私下評論雇主有關工作調度、指派等職務內容所在多有,顯見被告之言論為職場上工作之情緒發洩,非以損害原告名譽為目的,被告之上開行為並不符合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之要件,故原告等人之本件請求,顯無理由。又被告於前揭群組內發表言論,僅有群組內其餘10名成員能聽聞,任職於原告等人公司之其他員工並無法得知被告發表之言論,遑論其他不特定多數人。是以,被告之言論顯然不足致使原告等人之名譽嚴重受損,尚非屬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退步言之,倘認原告等人之請求為有理由,考量被告僅係出於抒發工作上意見之意圖而發表系爭言語,並非蓄意貶抑原告等人之名譽,且被告發表言論之場域亦為僅有11名公司成員之群組,除了群組內之成員外,並無其他人得以閲覽被告之言論,從而原告三人名譽受損程度實屬有限等情,從輕酌定被告應賠償之金額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 ㈠、被告曾任職於鳴捷公司,兩造當時均為公司員工。 ㈡、被告與原告等人因工作上意見不合,於109年至110年間,在 員工LINE群組「打雜同學會」中,發表本院112易字第214號刑事判決附表所示之言語。 ㈢、被告涉犯原告主張之上開妨害名譽行為,業經本院112年度易 字第214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在案。並有112易字第214號刑事判決及卷宗在卷可稽。 四、本件爭點: ㈠、被告有無侵害原告等人之名譽權,情節是否重大,而應成立   權行為?  ㈡、如成立,原告等人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如 有,得請之金額為若干? 五、本院論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有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要旨可參。經查,被告所使用之附表所示文字之「熊」、「牠們」、「神經病」、「死胖子」、「嘰嘰歪歪」、「沒水準」、「蕭雜某」、「沒一個正常的」、「機掰」等詞語,依社會通念及文字意義與口語之意義上,含有輕侮、鄙視對方之意,客觀上足使受辱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依社會通念,以此等言語辱罵他人,足以貶抑他人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使社會上對其之評價有所貶損,自屬對原告等人之侮辱話語,而足以使原告等人在精神上及心理上感覺難堪及痛苦甚明。又上開言語之輕侮、鄙視性及對他人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貶損性均非輕,自屬「情節重大」。另鳴捷公司員工LINE群組「打雜同學會」群組之人數共有11人,被告在上開群組為系爭言語之言論,自足以使原告及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即該群組之特定及不特定有空觀看群組之多數人得以知悉其事,自足當之公然之要件,而足以貶損原告等人之名譽權及人格權。故依上開事證,原告主張被告之系爭言語言論已公然侵害其等之名譽權及人格權,而應成立侵權行為,即屬有據。   被告所辯,則不足採信。 ㈡、按,非財產上賠償之金額是否相當,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 影響該權利是否重大、被害者與加害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為核定之準據(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審酌系爭事件發生之上開原因、發生過程、期間,上開群組之人故僅有11人,人數不多,且均為原告等人公司之員工,被告係出於抒發工作上意見之意圖而發表系爭言論,被告辱罵之上開言語甚多,侵害原告等人之情形非輕;原告黃筱萍為碩士畢業,為公司負責人,月收入約20萬元,名下有不動產2筆及投資1筆;原告黃筱琪為碩士畢業,為公司產品經理,月收入約20萬元,名下有不動產2筆及投資1筆;原告黃昱綺為大學畢業,為公司會計,月收入約10萬元,名下有不動產2筆及投資1筆;被告為五專畢業,曾為公司技術師,現為消防員,月收入約5萬元,名下無登記之財產,業據兩造陳明在卷,並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等兩造之上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原告所受侵害程度及其精神上所承受痛苦等情狀,認原告等人得請求之慰撫金應均以30,000元為適當,其等於此範圍之請求,為有理由,逾此之請求,為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等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之本件訴訟, 於原告等人各得請被告給付3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主文第1項就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 00,00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就此原告勝訴部分,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宣告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不應准許,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及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之其餘主張、陳述、抗 辯、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其他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編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 日期 言論內容 謾罵對象 主文 1 附表二編號1 110年5月17日15時32分 剛剛拿個東西給熊看 回頭看他乾洗手呢 告訴人黃筱琪 陳緯航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2 附表三編號1 110年5月25日9時59分 剛到職的時候靠近牠們區域都會被問東問西 告訴人黃筱萍、 黃筱琪、黃昱綺 陳緯航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一編號2 附表二編號3 110年6月7日9時58分 上面兩個神經病啥時爆發我怎知道 告訴人黃筱萍、 黃筱琪 陳緯航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二編號4 110年6月16日18時32分 我若是他姐 我忙一整天回來 啊有個死胖子妹妹在那邊嘰嘰歪歪 告訴人黃筱琪 陳緯航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表一編號3 附表二編號5 110年7月1日11時31分 他們狂打其他廠商 又夠沒水準 告訴人黃筱萍、 黃筱琪 陳緯航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表一編號4 附表二編號6 附表三編號2 110年7月21日12時25分 都去414啦 蕭雜某 告訴人黃筱萍、 黃筱琪、黃昱綺 陳緯航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表一編號5 附表二編號7 附表三編號3 110年7月22日10時43分 全家沒一個正常的 告訴人黃筱萍、 黃筱琪、黃昱綺 陳緯航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8 110年7月22日10時44分 但是他妹妹太機掰了 告訴人黃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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