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TDV-113-訴-781-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1號 原 告 姜廷達 被 告 賴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在高雄市大寮區提供其於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下稱中信銀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嗣原告遭該詐騙集團成員詐騙,匯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至被告之系爭帳戶而受有損害,且因受詐騙而有精神創傷及財務負擔,被告應賠償其精神慰撫金、侵占賠償各50萬元,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2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主張被告之住所地在高雄市○○區○○○巷0○00號9樓(下稱鳥松區址),居所地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3樓,被告提供帳戶地在大寮區,原告因受詐騙將上開100萬元匯入被告在大寮區之帳戶,侵權行為地在高雄市,以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07號刑事判決(下稱雄院刑事判決)將此刑案轉交由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08號刑事判決(下稱本院刑事判決)處理,本院刑事庭有最完整之刑事檔案,故本院有管轄權等語。查原告於113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起訴狀(審訴卷第7頁)提起本件訴訟,斯時被告之住所已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並非鳥松區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附於當事人個資資料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101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54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合稱系爭聲請書)固記載被告之住所為鳥松區址,然系爭聲請書分別係於112年3月25日、112年5月24日作成,距原告其後於113年6月11日提起本件訴訟時,已相隔1年有餘,尚無從以系爭聲請書之記載認被告之住所為鳥松區址,再依本院查閱之被告於前案系統所留存個人資料(附於本院證物存置袋),被告就其所涉其他刑事案件於113年5月間所載之住所地及通訊地均為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或加註3樓),並未以鳥松區址為住所、居所或通訊地,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住所應為其戶籍地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而非鳥松區址,而高雄市苓雅區乃高雄地院轄區,非本院轄區。另原告所稱被告在大寮區向詐騙集團成員提供系爭帳戶一節,大寮區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轄區,並非本院轄區。又被告開立之系爭帳戶依其帳戶所載係於中信銀行營業部開立帳戶,中信銀行營業部地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2樓、7樓、8樓及188號12樓,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網站公告之中信銀行營業部基本資料可稽(本院卷第31頁),是原告指稱系爭帳戶在大寮區等語,容有誤解。另經核雄院刑事判決已就原告受害之犯罪事實予以審理及判決,並無原告所稱高雄地院將該刑事案件移交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之情,本院刑事判決係因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對於被告之行為致其他被害人受害之事實,認與高雄地院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屬同一案件而諭知公訴不受理,且本院刑事判決所載之被害人與告訴人並無原告,本院刑事案件之電子卷證並無原告之刑事案件資料,有上開二則刑事判決附卷足憑(審訴卷第23至39頁),原告以雄院刑事判決以將被告於該院之刑事案件移由本院刑事庭審理為由主張本件訴訟應由本院管轄等語,並非民事訴訟法第1至19條及第21條決定管轄權之判斷依據,亦與事實不符,而不可採。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高雄地院(下稱臺北地院)或侵權行為地即原告受詐騙匯款時所在臺北市內湖區之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審酌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北市,且依原告所陳為審理之便應由刑事案件卷宗所在地之法院等語,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高雄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