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TDV-113-訴-79-2024122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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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號 原 告 張敬昀 訴訟代理人 張肇毅 曾胤瑄律師 被 告 王文珍 莊樹人 蘇德村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國信 被 告 林燕慧 劉子文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