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TDV-113-訴-848-2025022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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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4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玉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鍾麗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12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孟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