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TDV-113-訴-913-202411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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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13號 原 告 王柔韡 被 告 秦長勝 簡宏任 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