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TDV-113-訴-92-2025010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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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2號 原 告 蘇聰榮 訴訟代理人 王睿律師 被 告 陳文榮 楊秀敏 訴訟代理人 蘇俊煌 被 告 陳春桂 潘金定 潘玉善 潘永翊 鄭國松 潘基勇 潘守仁 潘復永 潘何金絲(即潘良雄承受訴訟人) 潘政鑫(即潘良雄承受訴訟人) 潘戊銓(即潘良雄承受訴訟人) 潘淑吟(即潘良雄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 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土地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有所變更,認尚有應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