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TDV-113-訴-957-202411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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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57號 原 告 徐春禮 被 告 劉敏政 劉清櫻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因繼 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而家事事件法第2條規定係依事件之性質而定其管轄誰屬之事務管轄,具有專屬、強制性質,少年及家事法院對於家事事件之管轄,相較於普通法院,性質上屬專屬管轄。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債務人即被代位人劉宏正積欠其債務未償 ,劉宏正與被告等之被繼承人劉陳月金所遺如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財產(下稱系爭遺產)應按繼承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而劉宏正及被告等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致原告無從就系爭遺產取償,爰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劉宏正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揆諸前揭說明,應專屬家事法院管轄。又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劉陳月金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美濃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故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