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TDV-113-訴-989-2024121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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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9號 原 告 劉秀梅 上原告與被告余明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11,885元。此裁定已於113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