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TDV-113-重勞訴-1-20250317-3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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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漢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Ballesteros Helen Tolentino(海倫) 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 狀所載,係對前揭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核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7,8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5,6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