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TDV-113-重訴-101-20241230-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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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林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春鳳、林倩如、林譁課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0,167,2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24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