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TDV-113-重訴-105-20250204-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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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經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宏誌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0,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