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TDV-113-重訴-117-20241129-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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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原 告 余美宜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 被 告 陳上南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簽訂之系爭契約第16條已約明,兩造如因系 爭契約涉訟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後,兩造均已具狀向本院聲請移送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核無不合,爰依兩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