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TDV-113-重訴-126-2025010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睿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橋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4,494,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2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