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TDV-113-重訴-126-20250203-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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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睿杰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麗橋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4年1月9日送達送達代收人,並由其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佐,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