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TDV-113-重訴-127-2025032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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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原 告 張吳素美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 告 張家燊 張參騰 張雅婷 張惠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東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編號1共有人張吳素美(即原告) 之分得位置及面積欄「附圖暫編地號6140,面積3530.5㎡」之記 載,應更正為「附圖暫編地號614,面積3530.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