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TDV-113-重訴-158-20241118-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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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智倫 被 告 昌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建宗 被 告 李璟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柒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各筆積欠本金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昌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昌鴻公司)於民 國106年2月23日邀同被告吳建宗、李璟芳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嗣於112年11月16日向原告分別借款6,980,699元及2,991,729元,到期日均為113年5月16日,約定按月計息,到期還清本金,逾期未還款利息利率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另昌鴻公司於110年1月18日邀同被告吳建宗、李璟芳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嗣於110年1月20日向原告分別借款3,600,000元及400,000元,到期日均為115年1月20日,約定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逾期未還款利息利率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豈料,昌鴻公司僅分別償還利息至113年4月16日及償還本息至113年4月20日,迄今仍積欠原告本金合計11,372,415元及附表所示各筆積欠本金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因此,依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372,415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積欠本金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則辯以:確實有積欠原告如附表所載4筆借款及利息、 違約金,對借款憑證及利率等均無意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言詞辯論時自認者,無庸舉 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2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4紙、增補契約暨申請書2紙及利率查詢資料、放款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85號卷第19至46頁及本院卷第31至53頁),被告到庭亦自認確實有積欠原告如附表所載4筆借款及利息、違約金,對借款憑證及利率等均無意見等語(本院卷第26至28頁),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昌鴻公司向原告借款,然未依約還款,且債務均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1,372,415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積欠本金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而吳建宗、李璟芳為連帶保證人,已如前述,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被告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11,372,415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積欠本金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院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12,144元(即第一審裁 判費),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借款期間及 最後還款日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3,600,000元 1,260,000元 借款期間:自110年1月20日起至115年1月20日止; 最後還款日:113年4月20日 自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7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年息0.3375%;逾期6個月以上按年息0.675%計算之違約金 2 400,000元 139,987元 3 6,980,699元 6,980,699元 借款期間: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113年5月16日止; 最後還款日:113年4月16日 自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46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年息0.36465%;逾期6個月以上按年息0.7293%計算之違約金 4 2,991,729元 2,991,729元 合計 11,372,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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