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TDV-113-重訴-2-20241230-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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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莊函寧 訴訟代理人 黃苙荌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俊凱律師 被 告 許黃淑品 許文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2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 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 提領或莊憲宗交付予被告之款項,是否有用以支付莊憲宗醫療費 用、生活起居費用、清償債務及喪葬費用等費用?如有,實際支 付情形為何?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 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4年3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 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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