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TDV-113-重訴-32-20250303-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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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銘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自強、魯政華間確認抵押權不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7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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