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TDV-113-重訴-72-2024121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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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智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義雄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 審判決,並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38,000元【計算式:起訴時公 告土地現值34,500元/㎡×土地合計面積404㎡=13,938,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02,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上訴理由(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 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 公尺 1 高雄市 岡山區 岡山段 519-49 310 1分之1 (公同共有) 34,500元 2 高雄市 岡山區 岡山段 519-50 83 1分之1 (公同共有) 34,500元 3 高雄市 岡山區 岡山段 519-80 7 1分之1 (公同共有) 34,500元 4 高雄市 岡山區 岡山段 519-81 4 1分之1 (公同共有) 3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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