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TDV-113-重訴-76-20250324-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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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6號 原 告 劉德銀 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律師 被 告 劉德清 劉德有 劉德彩 劉成酉 劉成珠 劉成玉 劉成豐 劉成貴兼劉德寬之繼承人 劉成榮兼劉德寬之繼承人 劉成瑞兼劉德寬之繼承人 劉成喜兼劉德寬之繼承人 劉正宗兼劉德寬之繼承人 劉吳年妹 劉成全 劉成義 劉成煥 劉成彩 劉成光 劉成華 劉東元 劉雯櫻 陳珍香即劉德寬之承受訴訟人 林劉龍妹即劉德寬之承受訴訟人 朱劉金招即劉德寬之承受訴訟人 劉貴招即劉德寬之承受訴訟人 劉美招即劉德寬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美濃 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費用新臺幣175,000元。 理 由 一、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 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 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本院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至現場勘驗,並囑託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美濃地政事務所(下稱美濃地政)派員測量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現況及繪製測量成果圖,測量規費為新臺幣(下同)179,000元,原告已繳預繳4,000元,尚須補繳175,000元,有美濃地政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3頁),原告於114年3月3日具狀主張本件並未聲明其他被告一併分割,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原告並無代墊義務,應由被告繳納,如被告未繳納,即為默示同意不分割等語,足見原告係拒絕補繳測量費用。而系爭土地現況之測量費用,係屬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兩造如未繳納,將無法確認地上物位置,以致無法進一步繪製分割方案圖,亦不能認為被告為默示同意不分割,而無法進行訴訟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前段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美濃地政預納上開175,000元之測量費用,如原告逾期不繳,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規定,定期通知被告墊支,如被告亦不為墊支,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且逾4個月兩造均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