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TDV-113-重訴-80-2024100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吳振聲 林丁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原 告 林蘇金菊(即林進守之承受訴訟人) 林文雄(即林進守之承受訴訟人) 林芯華(即林進守之承受訴訟人) 林文得(即林進守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吳福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