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4-11-06
案號
CTDV-113-重訴-91-2024110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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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寶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620,1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5,7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