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TDV-113-除-176-20241029-3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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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王俊傑 代 理 人 郭王秋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8股票號碼欄關於「82-NX-000192」之記載,更 正為「86-NX-00019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 29日所為113年度除字第176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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