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TDV-113-除-229-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陳博宏即張翠芬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下稱系 爭股票),因系爭股票遺失,聲請人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張翠芬即聲請人之母所有,嗣張翠芬於民國112年7月5日死亡,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陳麒元、子女陳葵晏、陳均樺及聲請人,均未為拋棄繼承,且經協議系爭股票由聲請人繼承。因系爭股票遺失,聲請人於113年4月1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同年月22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該裁定於同年月2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同年月30日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同年5月3日公告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張翠芬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分配協議書,並有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5日(期間之末日113年8月3日為休息日,次日為星期日,順延至次日即同年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 NX 0762145 2 股票 1 360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