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TDV-113-除-231-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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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黃靜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9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3年9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13年12月10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 NX 0779577 6 股票 1 54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880599 7 股票 1 70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1025947 3 股票 1 73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1176506 1 股票 1 81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1320912 9 股票 1 84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X 1457623 4 股票 1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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