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TDV-113-除-233-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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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花麗雯即花龔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因不慎遺 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下稱系爭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系爭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3年5月28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3年5月3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0781140 0 股票 1 110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0928282 7 股票 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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