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06
案號
CTDV-113-除-247-20241106-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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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李芊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聲請113年 度司催字第1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113年6月24日公告,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提出如附表所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公告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亮明紙品有限公司 黃國榮 李芊妤 陽信銀行左營分行 073410013229 161,850元 113年6月10日 AH0673123 002 亮明紙品有限公司 黃國榮 李芊妤 陽信銀行左營分行 073410013229 155,620元 113年5月31日 AH067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