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07
案號
CTDV-113-除-249-20241107-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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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韓文雄 代 理 人 曹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參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3張,因不慎遺 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3張,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3號裁定公示催告(下稱系爭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系爭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3年6月13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3年6月24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4-ND-140451-5 股票 1 1000 002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4-ND-140452-7 股票 1 1000 003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4-ND-140453-9 股票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