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TDV-113-除-251-20241030-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李友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匯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1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113年6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匯票,為此聲請宣告匯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 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聲請,於113年6月26日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同113年度司催字第14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 (美元)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匯票號碼 001 高雄銀行營業部 宋同強 高雄銀行營業部 500元 無 412939183